释义 |
人民法院在以后的执行工作中,凡满足以下4个条件,人民法院可以对使用移动号码的被执行人进行手机定位: 一是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作出拘捕决定后去向不明的被执行人; 二是拒不报告财产,在人民法院作出拘捕决定后去向不明的被执行人; 三是拒不配合人民法院查明其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能力,人民法院作出拘传决定后去向不明的被执行人; 四是人民法院因其他原因作出拘捕决定的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章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章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