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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深圳多长算拖欠工资,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释义
    在深圳,用人单位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的即构成拖欠工资,具体时间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协商确定。一般来说,实行月薪制超过一个月未支付的算拖欠工资;非全日制用工超过十五日未支付的即构成拖欠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超过约定的周、日、小时未支付的构成拖欠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完成任务后未支付的构成拖欠工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支付令。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用人单位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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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9:1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