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司法辅助人员是指法院中除审判人员以外的协助进行审判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书记员、执行员、法医和司法警察。按照各国司法管理的经验及司法活动的规律,司法辅助人员主要承担的是一部分次要或简单案件,如轻微刑事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民事案件。主要职责:一、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二、负责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三、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四、研究制订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五、负责管理本市律师、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活动;研究律师、公证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六、负责管理本市法律服务机构和在京设立的国境外律师机构;监督、指导本系统的社会团体工作。七、指导本系统法学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八、负责指导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九、负责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和对外宣传、交流工作。十、指导和管理本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