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服务员陪酒致死老板是否承担责任 |
释义 | 服务员陪酒致死老板是否承担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醉酒导致的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在执行工作任务(陪酒)过程中死亡,作为雇主的饭店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酒店饭馆以及部分娱乐场所会雇佣一些酒水推销员或服务员等,而推销员或服务员的报酬是根据其销售状况密切相关的,推销员推销的酒水越多,所得到的提成越多,因此,酒水推销员除了采取常规的推介等方式推销酒水之外,还会采取陪酒等方式促销酒水。根据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酒水推销员或服务员应该视为劳动者,而用人单位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有些酒水推销员是由酒店、酒吧等服务场所直接雇佣的,而有些则是酒水的销售商或代理商雇佣,然后到相关场所从事推销服务的。若是前一种情形,则酒店、酒吧等应为用人单位,而后一种情形则酒水的销售商或代理商应为用人单位。 若酒水推销员或者服务员在进行陪酒推销的过程中,因饮酒过量导致死亡的,应该属于执行工作任务致死,就其性质而言,应该属于“因工死亡”的情况,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醉酒导致的伤亡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为工伤。因此,对于酒水推销人员在陪酒过程中死亡的,只能根据人身损害赔偿中雇员受害的相关规定要求雇主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