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作家发表权的保护期限 |
释义 | 发表权又称公表权、公开权。向公众披露作品的权利。一般认为,作品是作者个人秘密的一部分,公开作品是作者的一项人格权。公众即为不特定任何人,其数量不限。只要作者将作品向不特定任何人(即便是一人)披露,即认为已行使公开权。反之,披露的对象被作者限定在特定范围内,具有保密义务,则不属公开。公开权的行使往往包含在作品的使用过程中,如出版、展览、上演等。发表作品权,含何时发表、何地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作品。出版、公演、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都是发表的形式。不发表作品权,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不公开的权利。发表权的行使只能有一次,作品的发表,应当是首次向社会公开,如果作品已经出版或者将作品展览过,说明作者已经行使过发表权了。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前述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所以,作家发表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死后的五十年。 一、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 著作权的主体就是著作的创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著作权的主体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可以是多个自然人,也可以都有。而著作权的客体非常的广泛,总的来说,著作权的客体就是作品,这一种类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所有作品。著作权的内容当然是指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著作权人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享有财产权利,还有精神权利,精神权利主要是指署名权,修改权和发表权等等,同时,著作权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一定的义务,也就是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了限制。 二、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署名权:是作者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包括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和不署名的权利。作者作品署名发表后,其他任何人以出版、广播、表演、翻译、改编等形式进行传播和使用时,必须注明原作品作者的姓名。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署名权归作者享有。署名权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存在放弃问题。保护期不受限制。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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