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
释义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故意。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特点: 1、即时通讯平台为犯罪“主车道”; 2、泄露的信息种类多样化。被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从公民身份信息、电话号码、家庭地址等,扩展到公民的手机通讯录、银行账号和密码、出行记录等。如肖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肖某通过电脑、手机等涉案物品,将其掌握的公民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 3、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强。被侵犯个人信息的公民多为房产购买人、电商消费者、车辆购买人等身份,这样的人群普遍防范意识不强或处在情势紧急的特殊阶段。 综上所述,只要是非法收集或者售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人员都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以前侵犯公民信息罪的主体是指国家机关中能够接触到公民个人信息的工作人员,如政府和银行的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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