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也就是一年内必须结案)。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二十日内结案(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公诉案件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月(特殊情况报请最高院可延长三个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