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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山区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释义
    根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一、《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单位可与承租家庭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一)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四)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五)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六)其它违反租赁合同行为。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等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产权单位解除租赁合同,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并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补交租金;骗租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政策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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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7:0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