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六旬男子因感情纠纷捅死29岁男子 持刀伤人致死怎么判? |
释义 | 据萧山公安消息,8月18日,浙江杭州,萧山警方接群众报警称,瓜沥镇人民医院附近有人持刀伤人。现将调查进展情况通报如下: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通报称,2021年8月18日傍晚,萧山警方接群众报警称,瓜沥镇人民医院附近有人持刀伤人。接报后,萧山警方迅速联动120前往处置,并在现场发现2名伤者。 经初步调查,系汪某(男,60岁,河南人)因男女感情纠纷用刀捅伤祝某(男,29岁,安徽人)后自残。 目前,祝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犯罪嫌疑人汪某已被警方现场控制并送医治疗,现伤势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事件回顾: 8月18日傍晚,浙江杭州萧山区瓜沥镇一60岁男子持刀杀害29岁男子,犯罪嫌疑人随后自残。 8月18日晚,萧山区瓜沥镇船坞路一商户何先生(化姓)告诉记者,案发当日下午5时许,地点就位于他家门店对面。当时,一辆白色宝马车停在路口红绿灯处,车内有一男一女两人,此时一名年纪稍大的男子过来将车窗玻璃掰断,持刀捅伤车内男子。 “很多人说车内女子疑似车外男子的妻子。”何先生说,持刀男子捅伤车内男子后又持刀捅伤自己,后来车内男子被抬下来后脸色发白。 持刀伤人怎么定罪?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故意伤害行为必须致受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才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 第一,虽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未对具体的伤害后果作出规定,但第二款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严重残疾等伤害后果的刑事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根据伤害后果的程度和刑罚的轻重成正比的逻辑,可以认为第一款所规定的刑罚就是对应轻伤这种危害结果的。 第二,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危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若故意伤害行为仅造成被受害人轻微伤,则其行为应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能认为是犯罪。 第三,司法实践中对人体伤情进行法医学鉴定的量化标准是《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在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时,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来解决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问题,而在适用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时,应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来解决定罪问题,即伤害后果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