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未经过员工同意公司可以随意更改规章制度吗?这样有效吗? |
释义 | 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和法院裁判的依据,但其效力认定应考虑内容合法、向劳动者公示以及其他生效要件。虽然制定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受必然影响,司法实践应注重诚实信用原则和当事人真意。 法律分析 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效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是用于奖惩员工的标杆,而制定程序上存有瑕疵的规章制度并不当然就是无效的,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和法院裁判的依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生效要件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一方面是用人单位对职工的权利,即用人单位的经营权和用人权中必然含有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另一方面是用人单位对国家的义务,即用人单位必须以制定规章制度作为其行使经营权和用人权的一种主要方式。①当然,有权利就有约束,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不能随心所欲,更不能侵害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下列严格的条件才能生效。 1.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2.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合法3.规章制度制定后应向劳动者公示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是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但在实践中,很多中小企业客观上普遍未设立工会或职工代表机构,主观上怠于组织全体职工对规章制度的内容进行讨论,甚至一些大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也忽视了《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民主程序,导致规章制度在制定程序上存在瑕疵。对于这些虽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但内容合法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在其效力认定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对用人单位产生约束力2、劳动者入职前用人单位既定的规章制度经协商合意后应对双方产生约束力3、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符合其他生效要件也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和法院裁判依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因未经民主程序存在瑕疵,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受到必然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应更注重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探寻当事人之间的真意。 结语 合法有效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重要依据。尽管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存在瑕疵,但在一定条件下仍可作为用工管理和法院裁判的参考。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应符合合法性、程序合法性和公示要求。尽管中小企业可能未设工会或职工代表机构,大企业也有可能忽视民主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规章制度失去效力。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重视当事人之间的真意,以维护双方权益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三条 【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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