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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现金支付的民间借贷如何判定?
释义
    案例:
    王某与张某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向张某借款2850万元,以现金和转账方式交付。借款期限为一年,王某亲自在合同上手写“以王某借据为准”,双方当事人分别在该合同上签字。同日,王某向张某出具收据一张,明确“收到张某现金2850万元,其他约定见借款合同”。事后,张某以自己名义分两笔向王某转账700万元和800万元。后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2850万元及其利息,王某抗辩称张某实际提供借款1500万元,剩余1350万元为利息。一审时,张某提供了收据和借款合同,称1350万元为现金支付,并未告知具体明细,王某提供了转账凭证;二审时,张某交代了1350万元现金的支付明细。
    ——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案例
    该案一审法院支持了张某关于2850万元的主张,理由是收据作为一种履约证据,其与借款合同即立约证据所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致,在借款人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加之借款合同中的收款方式与收据内容均由其本人手写,应认定借款合同与收据上载明的金额为借款本金,出借人张某对1350万元现金交付事实尽到了举证证明责任。
    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的判决认定,其认为尽管出借人提供的借款合同与收据载明金额一致,但对于现金交付事实的认定,还应结合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等各因素综合判断,该案中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借款本金实际应认定为1500万元。
    其实,梳理各地法院审判指导意见的思路,可发现在现金支付借款案件方面,像该案例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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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5:3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