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当被保险人患有心包疾病时,根据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对此,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提供证据。 保险公司在拒绝赔付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的疾病与合同中规定的除外责任相关。例如,如果保险合同中规定了心包疾病的除外责任,则保险公司应当提供清晰、具体的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确实患有心包疾病,并且该疾病是由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除外责任引起的。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当提供医疗报告、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据,以证明被保险人的疾病与合同中规定的除外责任相关。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三十五条: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与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索赔有关的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索赔有争议的,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保险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理赔请求作出答复。保险人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向申请人发出拒绝通知书,并说明申请人可以依法提出仲裁或者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