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肿瘤重疾险拒赔理由是未如实告知,我该如何证明自己已经如实告知?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有关情况。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对于投保人没有告知的情况,如果能够证明被保险人死亡与该未告知事项无关,或者该未告知事项符合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范围,则保险人不能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六十条: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有关情况。如实告知义务包括未提问而投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并说明理由和解除的日期。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赔偿的,应当提供符合事实的证明材料。 因此,如果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拒赔理由,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已经如实告知。如果被保险人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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