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的计算时间 |
释义 |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一、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多少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指国家为了完善税收体制,更好的进行税制改革,而制定的税收制度。个税起征点目前是5000元。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基本定义 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等。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原则有“属地主义原则”和“属人主义原则”之分。按照属地主义原则只对来源于本国的收入征税,而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公民还是居民;按照属人主义原则只对本国的公民或居民征税,而不论其收入来源于国内还是国外。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个人所得额,但如何确定应税所得,西方经济学界有两种对立的理论:一种是“所得来源说”即认为只有从一个可以获得固定收入的永久性“来源”中取得的收入,才应被视为应税所得;另一种是“净增值说”即认为应税所得应包括所有的净收益和由第三者提供劳务以货币价值实现的福利,所有的赠与、遗产、中奖收入、投资收入和年金等各种周期性收益,但要从中扣除所有已支付的利息和资本损失,国际上通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有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三种模式。 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中国在中华民国时期,曾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1950年7月,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但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一直没有开征。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直至1980年以后,为了适应我国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政策,我国才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上述三个税收法规发布实施以后,对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按内外个人分设两套税制、税政不统一、税负不够合理。)为了统一税政、公平税负、规范税制,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同日发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税法),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配套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第二次修正,并于当日公布生效。 首先要想充分理解这个问题,必须了解一下竞业限制补偿金是什么,它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放的一项补偿金,用以限制劳动者竞业。其次,这个补偿金的缴纳在我国法律中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当然是按照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标准来进行征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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