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初创企业在商事登记成立3年内; 2、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在毕业5年内; 3、初创企业实体需正常经营; 4、自主创业人员(含合伙创办企业的合伙人)是初创企业出资人; 5、除毕业学年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外,自主创业人员需为深圳户籍。 6、2016年12月1日起,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办企业的,可申请创业补贴。 7、符合补贴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自取得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本人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毕业学年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除外),可申请初创企业补贴。 法律依据: 《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 自主创业扶持补贴(以下简称“创业补贴”)对象为,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中毕业学年内的在校学生,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二)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 (三)登记失业人员; (四)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五)随军家属; (六)残疾人。 二、补贴项目 (一)创业场租补贴 (二)初创企业补贴 (三)社会保险补贴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五)优秀创业项目自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