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战时造谣惑众罪既遂判刑最新规定? |
释义 | 关于战时造谣惑众罪判刑的最新规定包括:战时造谣惑众,情节没有达到严重的但是又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造谣惑众罪,是指军职人员在战争的情况下或者在部队接受作战任务进行战斗动员后,由于贪生怕死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制造谣言,在部队中散布怯战、厌战思想或恐怖情绪,动谣军心的行为。 一、隐瞒、谎报军情罪情节认定是怎么样的? (一)区分隐瞒、谎报军情罪与拒传、假传军.令罪的界限 本罪和拒传、假传军.令罪侵犯的客体相同,主观上也均由故意构成,而且并列规定在同一条款内,因此要特别注意区别。它们的区别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隐瞒、谎报军情罪的主体一般是担负侦察、通信、译电等任务的军职人员,但也包括其他执行作战任务的军人。拒传、假传军.令罪的主体要件只能是负有传达命令任务或发布命令职权的参战军职人员。 2、客观方面不同。隐瞒军情罪表现为故意将真实的军事情况掩盖起来,不报告给上级,从而造成危害的。谎报军情罪主要表现为编造虚假军事情报,从而使上级领导机关难以准确判断敌情,给作战利益带来损害;假传军.令罪主要表现为发布或传达虚拟的或不真实的命令,给作战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区分谎报军情罪与战时造谣惑众罪的界限 战时造谣惑众罪是指战时制造谣言,致使军心不稳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体不同。谎报军情罪的行为人,一般是负有传递、报告各种军职情况等特定职责的人。而战时造谣惑众罪则是任何参战人员均可构成。 2、客观要件不同。谎报军情罪是对作战利益造成重大危害的谎报军情行为,战时造谣惑众罪则表现为在战时造谣惑众,致使军心动摇的行为,主要指散布在装备、士气、战绩、伤亡情况等方面吹嘘敌人、贬损我军的各种谣言。 (三)区分隐瞒军情罪与遗失武器装备罪的界限 隐瞒军情罪与遗失武器装备罪都有隐情不报的行为特征,而且遗失武器装备本身也属于军情,特别是遗失了重要武器装备,如将遗失武器装备的情况隐瞒,将可能造成隐瞒军情罪与遗失武器装备罪在定罪上发生混淆。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隐瞒军情罪以隐瞒军情为主要特征,而遗失武器装备罪以遗失武器装备为主要特征,不及时报告仅是遗失武器装备是否构成犯罪的限制性条件,不能单独成为遗失武器装备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 2、隐瞒军情的行为人并不一定就是军情本身的当事人,而在遗失武器装备罪中,不及时报告的行为人就是遗失武器装备的行为人。 3、隐瞒军情罪是故意犯罪,而遗失武器装备罪是过失犯罪。 二、战时自伤罪如何量刑? 战时自伤罪的量刑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自伤罪是指军职人员在战争情况下或者在部队接受作战任务进行战斗动员后,由于畏惧战斗,贪生怕死,用自伤身体的手段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 三、战时临阵脱逃罪与逃离部队罪的区别是什么 认定战时临阵脱逃罪时,关键要注意其与逃离部队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为:(1)主体不尽相同。(2)主观目的不同。战时临阵脱逃罪的主观目的是逃避履行战场职责,而逃离部队罪的目的通常是为了逃避服兵役。(3)犯罪的时间不同。战时临阵脱逃罪发生在战时或战斗状态下,而逃离部队罪可以发生在战时,也可以发生在平时。战时临阵脱逃罪中的脱逃行为必须发生在战时,也就是发生在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的时候。如果这种行为发生在平时的和平年代,则不构成犯罪。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指挥人员、值班、值勤人员在战时不是临阵脱逃,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擅自离开了自己的岗位的,不构成本罪,而应按照有关擅离职守的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如果存在战争年代临阵脱逃这种情况的话,将会按照我们国家刑法当中的规定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罚,因为这样的一种行为会给我们国家利益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害,比如说导致战斗遭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之下,按照10年以上有期徒刑来进行惩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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