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股东投资款的收回方式: 1、股权转让。对外进行股权转让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时需要办理相关的转让手续; 2、减少注册资本。进行减资的,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需要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