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之分配 |
释义 | 1、举证责任的涵义。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当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上处于真伪不明状况时,负有证明法律要件事实责任的当事人一方所承受的法官不利判断的危险。当遇到法律要件事实存在真伪不明情形时,按照举证责任的归属,将不利的诉讼结果判归负担举证责任的一方,使该当事人负担起败诉的风险,是各国民事诉讼中带有规律性的做法,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概莫能外。因此各国均把危险负担理解为举证责任的本质,并从危险负担的角度给举证责任下定义。 2、举证责任之分配。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不同于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先进行分配,使原告对其中一部分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对另一部分事实负举证责任。 一、被侵权损失由谁举证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讼诉过程中要尽最大的努力使“法律认定的事实”符合“客观事实”才能体现出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依据**贝格的法律要件说而确立的。即“谁主张、谁举证”。所以在正常情况下举证责任应作如下分配:第一,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积极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对不存在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消极事实)负举证责任,存在阻碍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对方当事人负担。第二,凡主张原来存在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的人,只需就存在变更或消灭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事实(积极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进一步对不存在阻碍变更或者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消极事实)负举证责任,这类事实的存在也由对方当事人主张并负举证责任。 二、环境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的规定是什么 环境污染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法律要求纠纷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民事诉讼中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如何分配证明责任的问题。一般来说,承担较重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处于相对不利地位。 在确立了环境污染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后,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环境污染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确立了环境污染侵权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根据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污染者就应当承担其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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