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过错举证责任的分配 |
释义 | 如何将过错影响赔偿范围的机制引入到可预见规则中且又能便利高效地操作适用呢我们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借助举证责任分配这一工具。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理,当事人主张有利于己方的事实的,应当就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因过错之有无影响限制范围之大小的情况下,其应举证内容当然包括己方过错之有无。另外,按照举证责任分配中的危险领域说,应以待证事实属哪一方当事人控制的危险领域为标准,决定举证责任的分担,即当事人应对其所能控制的危险领域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在违约损害赔偿领域,违约方的主观心态、预见范围属违约方所能控制的危险领域,违约方更易于了解违约的相关原因事实,更接近这方面的证据,因此应由违约方对其主观上有无过错等相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将主观上有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违约方有两种情形,一种即要求违约方举证证明己方存在过错,一种是要求违约方举证证明己方无过错。由于举证证明己方过错的结果首先给自己带来道义和名誉上的不利影响,其次往往还将使自己在经济上承担更重的责任。因此,让违约方举证证明自己的过错有违理性人趋利避害的本性,也不利于刺激违约方积极完成举证推进诉讼进程。为提高违约方举证的积极性,在这里,我们需要变换一下举证立场,以举证使其受益来促进违约方举证。笔者所主张的方法就是以过错推定为前提,使违约方承担其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即在法条中采过错推定方式,在违约责任成立、违约损害事实出现后,法律通过立即推定违约方具有过错,使其承担违约时可预见的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而违约方为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扩大限制的范围,就会积极举出反证,证明违约系己方认识和意志以外的因素造成,己方无过错,从而只负担其订约时的预见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对于违约方来讲,举证证明自己有过错和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在证明难易程度上相当,但其后果却是一个对己有利、一个对己有害,当然是对违约方有利的后果更能促进其积极举证。当事人的积极举证使得案件事实最大限度的还原,更有利于法官作出公平正义的裁决,该规则在实践中也就能获得更好的司法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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