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仲裁员申请延期开庭的理由如下: 1、庭审前律师还未准备好案件文书; 2、当事人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庭审; 3、仲裁员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庭审; 4、证据准备不充分,需要时间整理; 5、重要见证人无法出庭; 6、仲裁庭所在地受自然灾害影响; 7、由于当事人之间存在复杂的法律关系,需要更多时间研究; 8、为使庭审过程更公正,需要更多时间搜集和分析证据; 9、对于复杂的仲裁案件,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审查。 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况如下: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