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下称《监督规则》)的 第二十三条 的制定:“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 (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 (三)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有三个:第一类 就是与本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但是在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监督的情况下,有一个前置条件,即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依据《监督规则》 第二十四条 的制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九条 第一款 制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即当事人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以及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