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养老保险:单位21%,个人8%; 2.医疗保险:单位9%,个人2%; 3.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 4.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缴纳0.5%; 5.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缴纳1%。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