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主要检查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和皮肤病等疾病。对有害作业人员和放射工作人员主要检查职业禁忌症、职业病及与职业有关的疾病。对在校学生主要检查生长发育、健康状况以及常见病、传染病和地方病。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内容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增减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具体项目,须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法律依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内容: (一)对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主要检查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和皮肤病等疾病。 (二)对有害作业人员和放射工作人员主要检查职业禁忌症、职业病及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三)对在校学生主要检查生长发育、健康状况以及常见病、传染病和地方病。 (四)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内容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五)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增减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具体项目,须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