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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社会保险费征缴程序与标准
释义
    社会保险费征缴程序: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每月26日前将缴费单位次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书面通知地税机关;
    (2)缴费单位于每月10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3)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申报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基本数据核对,按不同险种向缴费单位开具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交由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解缴手续;
    (4)银行根据地税部门开具的专用票据将社会保险费从企业帐户划入金库;
    (5)缴费单位逾期未申报或申报后未主动缴纳的,主管地税机关直接向缴费单位开户银行开具扣缴通知书,通过银行从其帐户中直接划转应缴金额和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
    一、征缴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征缴范围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的雇工。
    3、城镇户口的自由职业者。
    4、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征缴范围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失业保险征缴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生育保险征缴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所有劳动者。
    工伤保险征缴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所有劳动者。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
    1、社会保险各险种采用统一的缴费工资基数,职工的缴费工资为职工工资收入总额。
    2、市区缴费单位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缴费比例如下:
    险种单位缴费比例职工个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22%8%
    基本医疗保险7%2%(退休后个人部分不交)
    失业保险2%1%(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0.5-1.5%(根据工种危险程度确定)
    生育保险0.6%
    3、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须同时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标准为参保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6元,全年72元,于年初一月份一次性缴纳。单位、个人各负担一半。
    三、征缴程序
    缴费单位必须于每月2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参保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等社会保险关系变更的有关材料,逾期未申报者,视作情况无变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于次月1~5日进行结算,确定应收应付项目及金额,并于每月5日向地税部门提供缴费单位当月应缴金额以及查补金额。
    缴费人于每月15日前执社保部门开具的征缴单到主管地税部门开具社会保险费征缴凭证,凭社会保险费征缴凭证到银行缴费,对逾期未缴的单位,地税部门应开出催缴通知书,并限其于当月20日前缴清所有款项,催缴后仍不缴纳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长批准,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其相当于应缴社保费金额的存款。
    四、征缴管理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五、罚则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一、办理单位员工社保新增的流程及条件手续是什么
    1、办理单位员工社保新增的流程如下:
    (1)带人员增加表、首次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去社保局相关窗口办理人员加入。如员工以前交过保险,则需要以前公司所在地区社保中心提供缴费凭证,拿此凭证和人员增加表、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首次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去社保局窗口办理人员加入。
    (2)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购买的一种保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享受保险待遇。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费。
    2、参加条件:
    (1)缴费单位必须在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北京市有关政策同时办理几项社会保险登记。
    (2)缴费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及时到工商企业执照注册地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所(地址)所在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已参统的缴费单位到目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缴费单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3、登记手续:
    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材料:
    (1)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3)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
    (4)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6)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7)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外经贸委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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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11: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