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代位权诉讼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到期并且损害债务人债权; 4、债权不专属于债务人。(基于扶养、继承、赡养关系产生的抚恤金、退休金、养老金、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具有专属性。) 一、债权人代位权是如何实现的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合法且确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这两个债权均已到期,有一个不到期的,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二、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是什么?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的危险。 三、合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