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会见犯人需注意:不能传递案件线索,不能用自己的手机让当事人与外界通电话,不能与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不能向当事人传递禁止信息、物品,要防止当事人逃脱,要注意交流方式,不能训斥当事人,要耐心听取陈述,但不宜直接询问犯罪行为。 法律分析 1. 不能向当事人透露任何案件线索。 2. 不能使用个人手机让当事人与外界通话。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看守所的规定,还会导致律师会见因违规而被终止,甚至看守所会向司法局和律师协会通报,导致律师遭受纪律惩罚。 3. 不能以任何方式串供、毁灭、伪造或转移证据。 4. 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包括当事人的家属。这里的非律师指的是执业律师和实习律师以外的人。 5. 不能向当事人透露监管场所禁止的信息或物品。 6. 防止当事人趁机逃脱。 7. 要注意交流和说话方式,不能教导当事人如何说话。 8. 提高亲和力,不能训斥或贬低当事人。 9. 要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但在预测案件前景时要慎重。 10. 不宜直接询问当事人是否实施了所指控的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该内容由 丁旭涛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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