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10种形式,其中适用与环境侵权行为的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前三种具有预防性,后两种具有补救性。而把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排除侵害为消除环境侵权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侵权行为应当立即停止该侵权行为,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的应排除这种行为。 赔偿损失是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最常见的形式,指加害人因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加害人应该依法补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一、对财产损失应全面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即现有财产的损失及受害人为消除污染损害而支付的费用。二、对人身损害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