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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释义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中毒药品、精神药品。行为者故意走私、贩卖毒品等毒品犯罪者提供毒品的,不构成本罪的,应该走私、贩卖毒品罪或其他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关于吸毒的人是否吸毒。注射行为者提供的毒品,注射后是否中毒,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者提供毒品的行为必须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性,即利用自己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上述药品的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性,如医生、药剂师利用职务,违反规定向吸毒者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果行为者不利用职务,医生利用熟悉药品仓库的机会,深夜从仓库偷药后,或者非法持有祖传一样的东西。赠送的或者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得到的毒品提供给吸毒者,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必须以他的罪行非法持有毒品罪等论处。行为者利用职务提供,可以依法生产、运输、管理、使用上述药品的过程中,也可以在从事上述工作后提供。行为者向吸毒者提供麻醉药和精神药,必须免费。有偿提供,包括货币交易。用物易或毒品交换其他劳务,偿还债务的,不是本罪的非法提供行为,其性质实际上是贩卖毒品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依法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工作场所。公司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公司包括制造商、销售、运输、管理、教育科研、医疗等部门。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要求行为者知道以下三个方面:
    1、提供毒品的对象是吸毒者。
    2、知道对方是用来吸食或注射的。
    3、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是毒品。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将毒品提供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医疗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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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