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所以,自将房屋过户给对方之日起,便丧失了对房屋的所有权,亦即丧失了对该房屋的处分的权利。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明知无权处分房屋的情况下,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以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为手段,骗取第三人财物,数额巨大,该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