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般来说,委托书是双向的,是合同的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而授权书或者授权委托书是单向的,是单方法律行为。有一年司法考试就考了这个细小的差别。但是这里不适用这个差别。这50条里面,我认为应该基本等同。主要原因是因为刑事诉讼,控方不是诉讼代理人,而是检察院,才有这个区别。这含有需不需要特别授权的问题,没有特别授权就是一般授权。因为附带民事诉讼相当于民诉,诉讼代理人是要在法庭上辩论,提出回避之外,还可能要和解,承认,变更诉讼请求等,后面的和解,承认,变更请求,撤诉等,需要特别授权。这是民诉当事人处分权的表现。而第一句话里面是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变更诉讼请求,和解等,诉讼代理人都没有权利,因为是公诉机关或者检察院在指控,不要说诉讼代理人了,就是被害人自己也不能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撤诉,所以一般委托就好了,不需要特别授权。因为被害人自己都没有这些权利,何谈授权律师去做?所以自然不用特别授权。这是我们国家乃至全世界刑法的相同之处,那就是刑法由国家当起诉人一方,被害人作为当事人,是不享有民事那么多自主权和处分权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