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决订婚引发的财物纠纷的方法 |
释义 | 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意见,解除婚约或终止恋爱后引起的财物纠纷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对于借订婚进行买卖婚姻的情况,财物原则上可判决上缴国库;对于以订婚为名诈骗财物的情况,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归还受害人;对于以订婚为名玩弄异性并自愿交付财物的情况,财物不予返还;对于赠与物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婚约是自愿决定,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可诉至法院处理。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和《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规定的精神,关于解除婚约或终止恋爱后引起的财物纠纷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1)对于借订婚进行买卖婚姻的情况,其中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物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这类财产原则上可判决上缴国库。 (2)对于以订婚为名,目的是为了诈骗财物的情况,除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无论何方提出解除婚约的,原则上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受害人。 (3)对于以订婚为名,以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的人,为达到非法目的而自愿交付给对方的财物,应按赠与对待,无论谁提出解约,均不予返还。 (4)对于赠与物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男女在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主动赠送的一些财物,在解除婚约后应否归还?因这类赠与通常是以达到结婚为目的的,是有条件的,如果结婚目的未达到,则应予返还。因赠与情况十分复杂,不能全部退还,但也不能都不退还。 对于相互赠送的食品,共同出去游玩的花费和价值较小的衣物,一般受赠人无返还义务;而一方赠给另一方的一些贵重物品,虽形式上是赠与,如婚约解除,以酌情返还为好。对双方定情的信物,有的价值虽不高,但解除婚约后,如一方要求返还,以归还为妥,这样有利于避免感情上的纠葛。 什么是婚约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做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 现阶段,对婚约的处理原则如下: (一)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和手续 法律不提倡订婚但是也不禁止订婚,是否订婚由当事人自愿决定。但是,任何人不得强迫当事人订婚。 (二)婚约没有法律效力 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以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并不必须征得对方同意。 (三)因为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诉到法院一般会受理 法院的考虑是解决财产问题,而不是特别指向婚约。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和《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对于解除婚约或终止恋爱后引起的财物纠纷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对于借订婚进行买卖婚姻的情况,财物原则上可判决上缴国库;对于以订婚为名诈骗财物的情况,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受害人;对于以订婚为名玩弄异性的情况,应按赠与对待,不予返还;对于赠与物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婚约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和手续,婚约没有法律效力,但因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一般会受理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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