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该在什么时候提起 |
释义 |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而刑事诉讼之后提起民事诉讼只要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效内,均可提起。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组织独立的民事审判庭审理,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审理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刑事审判庭一并审理,不需另行组织合议庭审理。 一、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 原告人范围应该包括: (1)刑事被害人,即直接遭受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被害人。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及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3)没有和被害人发生直接的利害关系的主体,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可以主张的权利。如人民检察院可以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抢救被害人支付的费用及劳务可以要求被告人支付。 (4)在必要时,将第三人作为原告人参加诉讼。被害人在寻求损害赔偿的时候应该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责任人。被告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的直接承担者。 被告人的范围应当包括: (1)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2)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3)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及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5)在逃的被告。 (6)保险公司(交通肇事)。 (7)取保候审的保证人。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七章 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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