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域外管辖案例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外国人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二)外国人在域外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根据新的《刑事办案程序》第355规定,由该外国人入境地或者入境后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外国人未入境的,由被害人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没有被害人或者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犯罪的,由公安部指定管辖。(三)中国公民在域外实施犯罪的案件。新的《刑事办案程序》没有规定,可以参照新的《刑诉法解释》有关规定处理。主要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中国公民在域外的中国使领馆实施犯罪,应当由嫌疑人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第二种情形,中国公民在域外的其他区域,对外国人实施犯罪的,可由嫌疑人入境地、嫌疑人离境前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第三种情形,中国公民在域外的其他区域,对中国公民实施犯罪的,由嫌疑人入境地、嫌疑人离境前居住地、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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