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用耕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
释义 | 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和标准 土地补偿费是征地费的主要部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的标准为: 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2、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二)安置补助费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土地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是为了安置因征地造成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而发生的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在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按前述标准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地上附着物是指依附于土地上的各类地土、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如房屋、水井、地上下管线等。青苗是指被征用土地上正处于生长阶段的农作物。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城市郊区菜地,是指城市郊区为供应城市居民吃菜,连续3年以上常年种菜或养殖鱼、虾的商品菜地和精养鱼塘。 (四)临时用地补偿 经批准的临时用地,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该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但临时用地逐年累计的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按征用该土地标准计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 (五)合理使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由农村集体组织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人员,补助费发放给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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