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监督的对象,包括行政机关、行政公务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等。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对于行政权力的监督,实际上是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由于两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所以对于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非常有必要的。在实际生活当中,很有可能一些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为了自己而置公民的权利于不顾,在这种情况之下,就需要行政监督的介入,来保证我国行政机关的廉洁性和高效性。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行政监察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