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行政监察法的职权是不会受到其他任何的干扰的,不论是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还是个人意愿,行政监察机关都不会为之动摇。行政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所要坚持的就是实事求是,通过证据和深入的调查判断来利用行政监察法实现在法律以及纪律上的人人平等,正如古代所说的太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不论是谁,只要犯了法就要定罪。并且由于行政机关是为人民服务,因此行政监察机关设有举报制度,任何公民都可以通过这个制度来举报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公务员。并且当举报之后,监察机关需要处理公民的举报,进行相关的调查取证,不放过一个坏人,不抓错一个好人。并且不论举报的人是否是正确的,都应该对他所举报的内容以及他本身进行相对应的保密工作,保护他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