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参与村重要决策,重要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列席涉及全 村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开支以及其他事关村民切身利益 的村“两委”会议。配合支持村两委会正确履行职责,及时向村民宣传法律法规、上级政策、村务有关决策,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释疑解惑工作,切实维护农村稳定。督促村两委会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村民自治等各项制度;监督村两委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农村村民转让宅基地应符合法律对其“转让”的严格限制条件,必须依法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的变更登记手续,否则转让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