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间人承担的义务是什么? |
释义 | 居间人的责任包括向委托人提供合同订立机会、为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不要求报酬促成合同成立,并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根据民法典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需支付报酬,若无约定则根据合理确定。中介人的权利包括报酬请求权和费用偿还请求权。居间合同可以不签,买卖双方可自行办理自主网签并在合同上注明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一、居间人承担什么责任 居间人要负的法律责任有: 1.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 2.为委托人的利益提供居间服务; 3.为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报酬; 4.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二、居间人的权利有哪些 居间人的权利: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 三、居间人没有签居间合同有效吗 不签居间合同有效的,居间合同可以不签。如果买卖双方协商好,可以自行去房管局办理自主网签,只要在合同上注明条款,保护好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可以了。自主网签合同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结语 居间人在履行职责时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委托人提供合同机会或媒介、为其利益提供居间服务、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报酬,并如实向委托人报告相关事项。根据民法典规定,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报酬,若无约定或不明确,可根据合理劳务确定。合同成立由当事人平均负担报酬,中介人负担中介活动费用。居间人的权利主要体现为报酬请求权和费用偿还请求权。未签居间合同也可有效,双方可自行办理自主网签,注明条款以保护权益,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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