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市宅基地管理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南京市关于管理宅基地的规定具体如下: 根据《南京市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必须按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合理布局,相应集中,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户、非农户,可以向所在的村(组)申请宅基地: (一)统一规划建设的居民新村(或居民点)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居住拥挤,确需分居的; (四)经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的人员,确需安排宅基地的。 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出卖房屋的,应当将宅基地退还集体,注销宅基地使用证书;买卖房屋的农户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换发宅基地使用证书。 迁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退还集体,统一安排使用,注销宅基地使用证书。 第二十一条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办理程序: (一)户主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标准按《江苏省实施办法》规定办理; (二)经批准的宅基地,申请人按规定标准缴清税费后,由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许可证》; (三)住宅建设竣工后,乡(镇)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符合批准的范围、面积、用途的,由区、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二十二条农村居民原宅基地面积超过《江苏省实施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在改建住房时,应当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一、宅基地使用权——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四旁绿化用地;其他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即一家一户的农户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福利性: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 1、宅基地问题是怎么来的一般而言,住宅与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作为公民的私财,可以继承、转让和买卖。“宅基地”则是一个“中国特色”问题。 2、经过“土改”,建立了农民私人所有的土地制度,大部分地区的农民领取了房地权证书。 3、经过改造,农村土地依然是农民私有,但由集体统一经营,农民的宅基地则依然由农民保留所有权和处分权。 4、经过“人民公社”运动,确立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民宅基地也归集体所有,农民只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并且不能出租、买卖等。 5、改革开放以后,继续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仅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人出租、出卖地上建筑物。可见宅基地并不只是一个单纯的财产问题,本质上是中国社会变迁的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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