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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释义
    

法律客观:
    


    用电人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安全用电的义务。用电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用电时间、用量用电,不得擅自超负荷用电。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负荷用电时,应事先通知供电方,取得供电人同意。用电人不得擅自改动供电人的用电计量装置和供电设施。用电人为安全用电,应按合同约定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如果用电人违反《合同法》第183条规定的义务,即应承担违约责任,若供电人因此遭受损失,用电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中仅对供用电合同作了明确规定,并于第184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这里仅以供用电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来说明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用电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1、安全用电的义务由于电力系统具有网络性,任何一个用电人的安全合理用电都关系到整个供电系统的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公共安全,所以,用电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能够安全合理用电,不得违章用电,不得违章用电、违约用电,以免造成重大损害。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83条)。2、交付电费的义务《合同法》第182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有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用电合同的违约责任仍实行过错归责原则,因而合同当事人双方对于不可归责于自已的事由造成的违约及对方的损失及其他用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总的原则。但是在具体处理时,应区别情况实行不同对待:(1)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事由造成当事人违约,而给对方带来损失的,换言之,因不可抗力导致违约的,对违约后果应按公平原则,酌情处理;(2)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当事人违约的,如第三人故意或过失破坏供电局的设备设施造成用户经济损失的,由第三人负责赔偿,但是在用户维护管理的设备上,由第三人责任造成事故而引起其他用户的经济损失的,对设备负有维护管理义务的用户有向第三人交涉赔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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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6:1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