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减少 诉讼 标的退 诉讼费 ,但是只有在 开庭审理 之前提出的诉讼标的变更,并且确实减少时法院在审判结束之后才会退还诉讼费,否则法院是不会退还的。对于 民事纠纷 案件,只要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纠纷而想要起诉,此时就会涉及到诉讼标的额。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在降低 诉讼费用 交纳标准方面作了6个方面的规定。 《办法》作出的六项规定是: 1、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 2、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 3、将 离婚 案件涉及 财产分割 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 4、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 5、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6、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 一审 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法律客观: 《 诉讼费 缴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1、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2、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