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立案执行标的金额包括判决金额在内的被执行人须支付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特定标的物、制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等。 立案执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执行书;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公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该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5、委托立案的,应该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五十七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第五十八条 有关单位或公民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或裁定以物抵债后,需从现占有人处交付给买受人或申请执行人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和本规定57条、58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一)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三)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