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拆迁如何保护同住人的利益? |
释义 | 1、同住人如何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应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根据最新市政府最新的61号文,结婚2年以上的外来户口可以安置了。) (3)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住房的,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5)未成年人如出生时户口就报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应列为同住人,但非出生原因户口报入被拆迁公有住房内的,只能作为考虑对象,对在公有住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考虑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2、公房征收补偿案件中,同住人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基本案情:2015年,闸北区某康苑动迁项目,A系公房承租人,在册人口5人包括A、A妻、A子、A父和B(A的侄子),其中A、A妻和B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动迁权益为一套闸北区两室一厅,两套青浦区一室一厅的房屋。由于B平时不实际居住在被动迁房屋里,A认为B不应当获得动迁房,只同意给B十五万左右动迁款。 B认为不能接受,遂找到笔者代理本案。本案属于公房征收补偿案件,那么首先必须考虑B是否属于同住人,好在本案中房屋征收部门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由于B已经被房屋征收部门认定为居住困难户,因此其同住人资格一般不会存在问题,也就是说,B肯定是有动迁权益的。进一步考虑的是,B能否获得房屋安置?根据上海市府71号文,居住困难户应当获得优先保障,增加的保障补贴在本案中已经被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具体到本案中,B的保障补贴款实际上已经被固定到安置房中,与安置房无法分离,也就是说,B的保障补贴款事实上已经物化为安置房,其应当至少获得青浦区一室一厅房屋的产权安置。根据这一思路,结合本案其他证据,笔者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动迁权益。 一、同住人的认定标准是指什么 同住人的认定标准如下: 1“同住人”应当在被拆迁房屋处有常住户口。 2“同住人”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3“同住人”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住房是指具有个人产权的房屋或有使用权的公房。虽无住房但享受过住房补贴的,也应视为有住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应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根据最新市政府最新的61号文,结婚2年以上的外来户口可以安置了); 3、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住房的,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5、未成年人如出生时户口就报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应列为同住人,但非出生原因户口报入被拆迁公有住房内的,只能作为考虑对象,对在公有住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考虑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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