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普通程序的案子2个月内审理完毕(宣判),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如果这个案子涉及到了死刑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就是案件发生偏远地方交通不便、团伙作案、流窜作案、案情复杂等情况,则可以在此基础上,经省高院决定再延长3个月。此时最长期限为6个月。如果是二审案件,也不能忽略上诉期有10日。一般审理期限是2个月,如果是案情发生偏远地方交通不便、团伙作案、流窜作案、案情复杂等情况,则此时省高院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此时最长审理期限为4个月。如果案子是简易程序审理的,则一般情况下20日内审理完毕,如果判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到1个半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