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灭失”包括物质上的灭失,也包括占有的更新丧失及法律上不能回复占有的各种情形。“证件灭失”是指证件物质的毁灭,所有人完全丧失了证件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证件丢失”是指证件遗失了,证件物质并没有毁灭,只是证件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脱离了所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