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决定的; 2、原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决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5、原决定遗漏赔偿请求,且确实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 6、据以作出原决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7、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8、原审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三十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