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对敲诈勒索的正确方法 |
释义 | 遭受敲诈勒索时,被害人应立刻报警处理,采取必要的措施收集证据,如回忆敲诈勒索发生时对方使用的威胁或胁迫方式,保留证据,如通话录音、微信记录等。报警过程中受伤,应立刻前往医院治疗并取得病历作为证据。每项费用的赔偿标准要依据法律规定,并要提供相应的凭证。不要私下自己解决,以免遭受更大的损失。 法律分析 当遭受敲诈勒索时,应当立刻报警处理。在报警之前,被害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收集证据。首先,被害人应当尝试回忆敲诈勒索发生时,对方使用了何种方式来进行威胁或胁迫。同时,被害人应该保留好敲诈勒索的通话录音和微信记录,并积极寻找可能了解情况的知情人,提供相关证人证言。如果被害人在报警过程中受伤,应立刻前往医院进行治疗,并取得病历作为证据。还需提供医院票据和费用票据等,在遇到敲诈勒索后,一定要选择报警处理,不要私下自己解决。 一、撞伤人伤残赔偿标准 开车撞到他人,要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按照比例承担责任。并且,受害人受有损失的,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主张,并且每项费用的赔偿标准要依据法律规定,并要提供相应的凭证。 1、医疗费用需要正式的票据,欠费时应尽快缴清欠费换取正式医疗费票据(非预交金单据)同时打印治疗费用清单。门诊票据应当提供病例证实当天复诊的事实。若存在票据名字误打的,应要求医院改正并加盖印章。 2、误工费用的计算,受伤者应当提供收入减少的证据。如提供工资表、打卡纪录、纳税凭证等计算平均工资,(法律规定是提供交通事故发生前三年的)若确实提供不了,尽量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工作所属的行业,则可按自己工作的行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的长短需要根据医生医嘱确定(如医嘱注明的全休、建休等),没有医嘱的,如伤者愿意则最好申请误工期限鉴定,医嘱建议休息时间很长或连续建休的,可计算到定残前一日。(另外,学生、离休退休后无实际工作的、实际收入未减少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等不计算误工费。) 3、护理费用的计算,有完整的收入减少证明时依证明,没有的可按护工标准、服务行业标准。护理期限一般计算住院天数,出院后仍需护理依据医嘱确实时间长短或进行护理期鉴定确定。护理人数一般为一人,有医嘱的可以为两人以上。 4、营养费的计算天数一般为住院天数。若有医生医嘱注明营养期限或司法鉴定意见,则营养期限计算可超出住院天数。 5、司法鉴定,首先,伤者伤情较重时,最好申请伤残评定,目前最低等级的伤残(十级)赔偿数额会比无伤残的多赔3万元左右(城镇居民)。鉴定机构的选择也较为重要,时机成熟的最好由人民法院委托鉴定。 出院(治疗终结)三个月后申请鉴定,或是伤者在内、外固定在位时(如钢板、钢钉尚未拆除),最好待行拆除手术后两个月左右申请鉴定。 结语 在遭受敲诈勒索时,应及时报警处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收集证据。报警前,被害人应尝试回忆敲诈勒索发生时对方使用的威胁或胁迫方式,保留相关通话录音和微信记录,积极寻找知情人提供证人证言。在报警过程中受伤的,应立刻前往医院治疗,并取得病历作为证据。此外,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受害人要按比例承担责任,并依据法律规定提供相应的凭证。在遭受敲诈勒索后,一定要选择报警处理,不要私下自己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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