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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有什么区别
释义
    1、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表现为为他人提供运输工具,并且将他人送出或送入国(边)境。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表现为采取煽动、串连、拉拢、引诱、欺骗、强迫等手段,策划联络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
    一、骗取出入境证件罪的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出境证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护照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发给本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居留、旅行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国籍证明。签证是一个主权国家同意外国人出入或经过该国国境的一种许可证明。护照和签证都是准许出入境的证件,但作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仅指准许出境的护照、签证及其他出境证件和出境证明等等。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出国考察、观光旅游等名义,弄虚作假、从国家主管机关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国(边)境所必需的出境证件,而且行为人将骗取的出境证件交给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用于犯罪活动。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所谓个人,是指具有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构成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罪的规定处罚。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用于组织偷越国(边)境犯罪,而故意为其骗取出境证件,该罪的成立不要求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5、骗取出境证件的目的是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如果行为人骗取出境证件的目的不是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则不构成本罪。
    无论行为人在事实上是否已将骗取的出境证件供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就构成本罪。但在行为人还未将骗取的出境证件供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情况下,应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有此目的。
    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立案标准详情
    1.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
    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l)一次运送20~49人偷越国(边)境的;
    (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3~4次的;
    (3)使用简陋、破旧、报废、通气状况很差的船只或者车辆等不具备必要安全条件的交通工具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法所得5~20万元的;
    (5)造成被运送人重伤1~2人的;
    (6)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一次运送5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
    (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5次以上的;
    (3)造成被运送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二人以上的;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5)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三、偷越国边境罪认定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偷越,主要表现为不在出入境口岸、边防站等规定的地点出入国(边)境,或者使用伪造的出入境证件在规定的地点出入国(边)境。行为主体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偷越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成立本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2)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的;(3)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4)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偷越国(边)境;(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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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1:3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