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一般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特别的: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