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质押债权转让? |
释义 | 质押债权转让需同时转让抵押权,除非法律或当事人另有规定。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可以转让,但有限制条件。若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则对债务人无效。债权转让通知不可撤销,除非经受让人同意。 法律分析 质押债权可以转让,但是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主债权转让后质押权转让协议才会有效。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拓展延伸 质押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和流程 质押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拥有的债权以质押的形式转让给他人,以作为债权的担保。在法律上,质押债权转让受到一系列规定的约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需要与债务人签订书面质押协议,并将质押登记备案。在转让过程中,债权人保留债权的所有权益,包括收取利息和追索权。债权转让完成后,质押人成为债权人的新债权人,有权收取债务人的偿还款项。质押债权转让的流程包括准备质押协议、办理质押登记、通知债务人等环节。质押债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债权保全和融资手段,但在操作过程中需要遵守法律规定,以确保各方权益的合法保护。 结语 质押债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债权保全和融资手段,但在操作过程中需要遵守法律规定,以确保各方权益的合法保护。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需遵循特定情形和约定。同时,质押债权转让需要签订书面协议并进行登记备案,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转让完成后,质押人成为新债权人,享有收取偿还款项的权利。因此,主债权转让后质押权转让协议方可生效。在质押债权转让过程中,各方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修正):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